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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工作
(一)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整顿的项目、地点、内容、时间、措施等实行“安全专盯”,盯住整修人员的行为;盯住重点部位的瓦斯、水患动态;盯住采掘工作面按规定整修;盯住专业人员履行职责到位,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瓦斯、水患等问题,现场迅速落实瓦斯、水患等治理措施,防止整顿期间发生事故。
(二)驻矿督查员
负责在煤矿未批准维修整顿之前,死看硬守,井下不准进行任何作业活动;在煤矿批准维修后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照规定人数入井,严禁超员入井;对所驻煤矿超人数入井或违规(偷)生产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驻矿员办公室、安监、煤炭、稽查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乡镇政府
要加强辖区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联打”工作和配合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行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
1.驻矿督查员办公室:负责对驻矿员的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规范行为,负责将驻矿员上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向安监、煤炭、稽查等相关部门通报。
2.市安监局:负责按照要求对整顿类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停产整顿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煤矿整顿期间的监管工作。
3.市煤炭局:负责对超通风能力生产、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下达限期停产整顿指令。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对整顿矿井上报的整顿计划书内容进行把关审批;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顿后的矿井牵头组织验收。
4.市国土局: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负责查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营业执照。
6.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火工用品使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7.市广电局:负责将被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名单通过禹州电视台、禹州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8.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9.市发改委:负责资源整合的督促、协调、指导工作。
10.市稽查局:负责对参与打击煤矿违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稽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政令畅通。
八、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在关闭整顿煤矿行动中,对煤矿上报的计划书审批、整改工作验收等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工作,确保停产整顿矿井按照整顿计划书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规定的期限整改,严防发生违法偷生产行为。停产整顿后的验收和关闭煤矿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降低或放宽安全标准,对监管不到位,导致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或降低、放宽安全条件,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通过验收和煤矿关闭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驻矿员对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或明停暗采、日停夜采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发现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驻矿员办公室以及安监、煤炭、稽查等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搞好宣传
全市各新闻媒体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要加大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施全程跟踪报道;在电视台设立专栏,播出煤矿整改进度、安全宣传内容和电视安全专题系列短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开办“煤矿安全整顿”专题栏目;面向社会公众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和信箱,号召全市上下共同关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我市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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