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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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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 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 款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可以 
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 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 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开工及误期 
  42.l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 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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