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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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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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