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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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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详解:首先根据条约缔结自由的原则,各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条约,并受该条约约束。因此甲国议会不批准条约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因此A项显然不对。
  条约的缔结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对于缔约程序,国际法上没有硬性规定。由于缔约权和缔约权的行使主要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都参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内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条约的签署,在一般情况下,仅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功能,除非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即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本题中的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对相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因此,签署以后,如果国内有关机构没有批准,由于此时该条约对其并没有生效,因此国家不批准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也不会导致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产生。实践中,条约签署以后,未获得批准的情况很多。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大多采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而言,由政府缔结条约,而由国会批准条约;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多党制,因此很有可能政府与议会分属不同的政党控制。因此条约由政府签署以后,未获得议会的批准的情况非常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
  评论:本题是单选题,难度不大,运用常识即可应对。
  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pin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波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 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www.jiaoshi66.com
  答案:D
  考点:引渡、庇护
  详解: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因此,A项中,甲国人兰某向乙国政府要求庇护,乙国政府可以庇护也可以不庇护。故A项错误。
  B项,纳某虽为乙国人,但他在甲国犯罪,甲国有权对他的犯罪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乙国领事馆在甲国提出管辖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把纳某交给甲国审理,无权拒绝,因为一般国际法上不承认域外庇护,即通过一国驻他国领事馆或者船舶等进行庇护。
  关于C项,在现代国际法上,各国审判权一般只能由本国法院行使,外国驻本国领事馆是无权在本国行使该权力的,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兰某的行为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因此乙国对其犯罪行为有权管辖。由于甲乙两国间无引渡条约,“无条约、无义务”,乙国没有义务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
  评论:引渡是国际公法部分年年必考内容,庇护最近两年也都考到,这和我国注重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紧密相关。值得一提的是,本题B项可能对有的考生会产生干扰,因为使领馆的确具有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能,但要注意,这种职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司法主权。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使领馆应对其提供帮助和协助,但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有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接受驻在国的管辖。
  32.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案:A
  考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国籍法》之所以在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和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形,是由于这两条的适用对象不一样。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可以适用第9条和第10条而丧失中国国籍。而非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要丧失中国国籍,则只能采取第10条规定的申请方式。由 于本题中的陆某并未离开中国,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其仍然拥有中国国籍。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其申请的甲国国籍在中国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中国法律不承认其为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www.jiaoshi66.com
  评论:本题从我国法的具体规定的角度考察了国籍的取得与丧失问题,它打破了国际公法基本不考法条的惯常做法,同时也告诉考生仅局限于复习思考教材已经不足以应对目前的司法考试了。这一点值得注意。
  33.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 , 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答案:C
  考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详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和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对进行调停及其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友好。调停者可以是国家、组织或个人。
  根据以上关于调停的基本原理,一国没有义务对国际争端进行调停,故A项错。争端当事国没有参加的义务,故B项错。调停结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方不是必须接受,故D项错。正确答案为C.
  评论:本题考察角度虽比较细微,但难度实不算大,应属考前没复习到动用常识能解决的题目。
  34.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气化学类武器
  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
  答案:A
  考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详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则,也被称作战争法中的“海牙体系规则”。它主要是以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约为基础,并在以后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具有过分杀伤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平民、民用物体和战斗员、军事目标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或行为,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以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www.jiaoshi66.com
  需要注意的是,核武器所具有的大规模杀伤性、长期的毒害及辐射作用以及难以对人员及目标区分打击等特性,使得从理论上讲,其无疑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 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国际法院在1996年针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所做出的咨询意见中也认为,一般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但是就国际法目前的状况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而言,对于在危及一国生死存亡时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做出确定的结论。
  评论:本题考察知识点对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而言,相信不会具有太大的意义。司法考试如果这样漫无边际的考察下去,相信绝大多数考生会放弃对一些知识点的复习,导致这样的考题成为无人应战的考题。司考“瘦身”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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