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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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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www.jiaoshi66.com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考点:反补贴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
  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www.jiaoshi66.com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评论:这是道法条题,对法条熟悉的考生应该没有难度。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及解析:ABD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www.jiaoshi66.com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及解析:ABCD 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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