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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二十五条 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学期期末统考和高考工作。搞好每学期的期中教学质量检查、考试。
第二十八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完善手续。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www.jiaoshi66.com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学校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和谐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教 职 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工作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及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省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 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委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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