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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耕还是复种——土地抛荒现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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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我们一行人考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中宁县土地抛荒问题、农村税费负担和税费改革问题,下面就我们观察到的一些事实进行分析。
    1. 事实
  农地的弃耕或抛荒,成为近年来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抛荒地占农地的比例并不很大,但是却有比例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的趋势。前些年土地抛荒现象还仅限于南方等较发达的农村,现在则全国各地均有表现。这次调查让我们吃惊的是,一个少地的、经济落后的贫困山区,竟也出现了农地弃耕现象,而且抛荒面积还很大。
  枣园乡是中宁县一个较贫困的乡,枣一村是枣园乡较贫困的村。全村人口大约2000人,447户,农地2480亩,人均农地1亩有余,机动地和荒地有600余亩。主要种植水稻和小麦,套种玉米,一年两熟,亩均常产670斤原粮,荒地亩均常产320斤原粮。由于种田收益下降,20**年,该村农地被抛荒100多亩(指农地而非荒地和机动地)。
    2. 农地抛荒的原因
    早些年,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农地抛荒现象时有发生,近些年农地抛荒渐渐北移,经济落后地区也是常有农地抛荒现象这似乎不太符合经济学道理。枣一村经济落后,农民指着土地吃饭,人均耕地不足2亩,相对于人口数量来说,土地严重不足,是极其稀缺的商品。按经济学理论,稀缺物品价格会很高,但是却相反,这里被抛荒的农地使用价格竟然为零。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如此稀缺的土地价格竟会是零?这个问题强烈地吸引了我们,不由得对该问题作了细致的考察和探究。
  通过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制约农民耕种土地的因素之一是农民本身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或农民的机会成本,制约因素之二是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成本比较。综合所有因素,农民的选择与经济理论上的结论是一致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是农民利润最大化的选择。
    (1)假设农民的机会成本为零,农民种植土地将会考虑土地的本身收益与成本的比较。
    我们看一下枣一村村民种地的成本:
    农业成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农业的必要投入,按每亩计算,包括:耕地20元、薄膜38元、机铺薄膜10元、化肥50元、种子12元、种植20元、农药20元、收割20-30元,共计200元。另一部分是各种税费,有些是按亩计算的,有些是按人口计算的,下面的数字是减轻税费负担后的数字:公积金5元、公益金5元、义务工52.5元、农业税7%、村提留20元、,共计:100元左右。
    以上是指每亩地农民投入成本(扣除按人口收费内容),若将按人口计算的项目,如管理费、道路费、村提留、其他摊派等转化为按亩计算,加上村委会及乡里的临时摊派和一些未列入成本的项目,如电费、水浇地费用等,大约种植一亩地的投入成本为350-400元。这些费用不包括农民投入土地的劳动支出。土地的收益并不相同,在投入相等的情况下,土地产出依赖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枣一村的耕地分为五类:一类地每亩收益按常产计算为620-630元(人民币),五类地每亩收益维持在300多元至400元之间。这和土地的投入差不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农民放弃耕种的是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的土地。这类土地多是五类地。在某些不好的年景、农业投入成本增加、农民负担增加时,这类土地首先被抛荒。枣一村被抛荒100多亩耕地,全部是五等地,被抛荒的原因是农业负担增加和涝灾。
    (2)假设土地投入成本和收益不变,农民劳动力机会成本变化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影响
  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为零的假设与事实是不相符的。事实上,由于农民流动性增加农民的机会成本有增加的趋势。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历史资料看,全国各地的农民几乎都兼业。农民的收入基本上由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组成,现在在全国很多地区其非农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主要原因不仅是土地回报太低,还有人均土地过少而难以单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因素。农民兼业基本上有如下的工作:养殖、家庭手工业、外出打工(季节工和长期工)、小商人等等。在枣一村一般的壮劳力打工收入一年为3000-4000元。壮劳力一般一天的打工工资为20-30元,这个价格基本上是平均水平。也就是说,一个壮劳力一年的机会成本为3000-4000元。如果种地不能达到这个水平,该农民将会放弃种地而改作它业。一些机会成本较高的农民如农民企业家、手工匠人、各种专业户,他们早已离开农村或虽没有离开农村,但早已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拥有的承包地通过流转已到他人之手。在枣一村土地的流转是这样的,一些自己不耕种的土地,转给亲属或邻居耕种,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实际上是对农地收取的部分租金。还有不收取租金,甚至有倒贴的。能够收取租金的土地多是优等地,土地的收入高于土地投入成本,其差额形成租金或转让费。没有转让费的基本上是土地投入等于土地收入的土地。倒贴有些奇怪,仔细调查方知,这是农民为确保拥有该土地承包权而出的保证金。农民为了今后回农村保证有地种或该土地将来被征用而获得价格上的好处,让出土地的农民与承种该土地的农民有一份协议,无论该土地是否赚钱都必须被耕种(因为不耕种,村里有权收回承包权),以保证本人对该土地的承包权。
  将农民的机会成本计入土地在内,枣一村农民应该每年耕种12-15亩优等地才可以补偿耕地成本,否则将弃农而谋他就。但事实上没一户农民一个人拥有耕种10亩以上优等地的权利。在人均不足2亩地的村庄里,农民没有更多的土地耕种以达到效率生产的要求。根据配置效率要求,当农民不能耕作12亩以上优等地或更多亩数的次等地(非劣等地)时,农民应放弃农业耕作。或者通过土地流转,将土地集中耕种,补偿机会成本,甚至赚取利润。但事实是,后一种情况没有发生,不仅在枣一村没有发生,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没有发生,农民承包的土地尤其是优等地,没有被集中起来统一经营或出现私人农场(经营私人农场的土地一般不是农民的承包地而是村里的荒地或机动地)。而前一种情况,也没有出现。优等地从来没有被放弃过,只有部分的劣等地被放弃了。农民是否放弃土地耕作,完全依赖于土地投入和土地产出,而并没有考虑耕作的劳动机会成本。
  这与经济理论是相悖的,与事实也是不相符的,因为农民的机会成本不等于零。如何解释这个矛盾呢?
    3. 谁在种地
  谁在种地,是我们这次调查的一大发现。也是解释为什么在农民机会成本不为零时,只有劣等地被抛荒的原因。在枣一村,青壮年劳动力几乎都到外打工,这些青壮年包括未婚和已婚的男子未婚的妇女和部分已婚妇女(孩子由公婆带)。已婚男女一般打季节工,农忙时回家,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如果遇到更好的机会,如可以找到找到长期工作,报酬较好或较稳定(指按时发放工资),农忙时也不回家,农活基本上通过雇工解决。未婚的男女,基本上常年在外,只在春节回家,基本上脱离农村或者不再从事耕地劳作。但是他们还不能与农村生活全部的割舍,主要理由是:
    (1)他们的收入不足以让其全家进城,或者说城市生活成本太高。
    (2)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当他们没有工作时,土地是他们生存的依赖。
  留守农村从事土地耕作的人,基本上是带孩子的妇女或老年男女,他们外出打工的成本太高(带孩子的妇女)或者劳动的机会成本太低(老年男女),因此他们选择留在农村,其主要任务是看家,副业是从事农业劳动。当一户耕种的土地太多而农忙不够人手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就会回家参加农业劳动甚至雇佣工人。在枣一村,许多家在农忙时都雇用劳动力,其项目有:耕地、种地、铺薄膜、收割。费用因人工和机工而不相同。所以当种地能够补偿投入的成本,包括雇工费用时,土地就被耕种了,留守人员的机会成本很低可以被忽略不计。这就是为什么农民只弃荒劣等地的原因。
  这种情况不仅在枣一村存在,在其他地方也存在。我们曾经调查过吉林省红土崖乡和本溪市桓仁县旮旯村,也都是留守人员在种地。
    4. 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分析得出,土地抛荒现象是市场规律的驱使。当农民不考虑劳动的机会成本时,被抛荒的是收益低于投入的土地。土地收益等于土地的投入是农民耕作土地的最低限(因为不考虑劳动投入成本)。这种土地的耕作基本上是由没有劳动机会成本的农民完成的。如果迫使农民复耕被抛弃的土地,不仅会引发新的矛盾,还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因为农民不仅赔掉了劳动成本还会损失其他投入。
    为了让稀缺的土地不被抛荒,或者提高农民收入有如下方案可被选择:
    (1)降低各种农民负担,以降低每亩土地承担的费用。
    (2)虽然农民一些生产性投入品如化肥、种子、农药等按市场价格购买,但可给农民一定的价格补贴,降低农业成本。
    (3)可以给农产品一定的价格补贴,以提高农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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