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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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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 保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 
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 
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 
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 
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 
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 
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i.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 
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 
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 
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 
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 
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 
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 
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 
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 
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 
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 
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 
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 
  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 
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 
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 
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 
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 
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 
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 
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 
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 
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 
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 
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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