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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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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 
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 
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 
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 
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 
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校成爆发 
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 
.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 
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 
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范。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 
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 
  (b)以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 
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 
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 
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 
核实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 
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 
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zo款规定 
的责任承担。 
  21.4 除外责任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 (1)到(4)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 
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 
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2款规定的特殊情 
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 例外情况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权 
力。 
  (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 
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 
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 
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 
应予公平合理地考虑。 
  22.3 业主的保障 
  业生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 第三方保险电话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 
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工程除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3.2 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用录中规定的数额,仅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 
限。 
  24.1 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其补偿负有责任,除 
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适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 
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补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与其他开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 
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 
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 
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或 
  (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 
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 
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25.2 保睑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 
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 
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的保险金, 
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 
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26.1 邀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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