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六六教师之家范文网晚会活动婚庆主持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六六教师之家 | 婚庆主持 | 人气:533

标签:婚庆主持词,婚庆主持,婚庆主持人,http://www.jiaoshi66.com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意的理由,各国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规定有若干成立和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违法婚姻仍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历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违法婚姻仍然大量存在,这既损害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的严肃性,又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少危害。为此,20**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违法婚姻种类及其法律后果(即无效)作了详细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违法婚姻现状和原因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婚姻立法的经验,对我国现行婚姻无效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违法婚姻产生的原因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已55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已25年了,结婚制度已在全国普遍施行,但违法婚姻为什么禁而不止,不仅长期存在,甚至有的地区还有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有:

1、婚姻传统习惯的影响

旧的婚姻传统习惯的影响,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经济因素的刺激,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婚姻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等。如一些农村地区在早婚习俗影响下,加之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出现大量事实早婚。据学者对湖南、四川部分地区违法婚姻调查的分析,作出未婚同居决策的主要是当事人自己,上述两地分别占72.9%和93.8%,而在这些未婚同居者中,因不知道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分别只占8.3%和0.7%,说明未婚同居的产生具有明显的主观选择色彩,也反映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既有法盲,也有相当部分知法不守法。

2、经济因素的影响

从经济因素看, 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为增加劳力,有的农民实行早娶媳妇早生儿,以求早得济。同时,至今仍在一些地区盛行的结婚索要高价彩礼之风,使农民尽量缩短订婚后的待婚期间,为免除待婚期间不断追加彩礼之重负,是实行早婚的又一经济因素。

3、婚姻法制不健全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以及某些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则是造成违法婚姻产生的又一重要客观原因。我国以前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对违反婚姻法的婚姻规定了一些制裁措施,但过于原则、笼统,内容不全面,也不便于具体操作。如违法婚姻宣布无效的原因,《条例》只规定了早婚、事实婚及欺骗登记婚,而其他种类的违法婚如何处理未规定,哪些人有无效婚请求权不明确,使对其他种类违法婚查处无法可依。又如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何查处违法婚姻无具体规定,使立法难以执行。

4、婚姻登记管理缺陷的影响

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现状看,我国各地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缺少(有的无专职婚姻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司职不专、调动频繁的问题,客观上无力顾及查处违法婚姻的工作,在婚姻管理中还未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大气候。此外,有些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在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之外,任意附加条件,“搭车”收费,名目不同,金额不等,包括计划生育保证金、婚前体检费、避孕药具费、儿童保健费、生育证回收费等,少则一百多元多则几百元,群众感到负担过重,干脆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也造成了大量违法婚姻。

5、立法与司法不协调的影响

从司法实践看,立法与司法也不协调,人民法院按司法解释,对有些违法婚姻如疾病婚,包办、买卖婚姻,欺骗登记婚等按离婚处理,即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相同。这使一些人认婚姻法为“软法”,可依可不依,结婚不办理登记手续形成大量违法婚姻。

二、违法婚姻的特征、种类和现状

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主要特征为:(1)婚姻行为具有违法性。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2)外在表现为准夫妻性。婚姻当事人之间一般对外以夫妻相称, 对内以夫妻相待,事实上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往往不知其违反法定结婚要件而公认其为夫妻关系。(3)形成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其责任主体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4 )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具有多样性,违法婚姻因其违法的原因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目前我国的违法婚姻,根据其违反结构要件的情况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1.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分为两种:(1)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早婚、非自愿婚、重婚、近亲婚、 疾病婚。(2)弄虚作假、 骗取婚姻登记婚(一般指当事人无建立婚姻关系之目的而建立的虚假婚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分为两种:(1)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2)既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早婚、 非自愿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此类具有双重违法性的婚姻,现行司法解释视其为非法同居关系)。  

上述各种违法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均有存在,城乡都有,一些地区数量较大尤以农村为多。据统计,在现存的各种违法婚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和早婚占绝大多数,两者合计约占违法婚总数的80—90%。从这些违法婚姻的种类看,早婚占54.6%;事实婚占29.4%;其余有包办婚,近亲婚,换亲婚(非当事人自愿的),等等。 从上述违法婚姻的地区分布看,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但以农村为多。此外,在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中,也查出不少违法婚姻。  

违法婚姻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婚姻的成立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审查和监督,降低了婚姻家庭的质量,给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许多恶果。据普查资料推算,1990年全国早婚人口有1.6 万人处于丧偶状况,6.7万人处于离婚状态, 这些人品尝了他们根本不应品尝的苦果。早婚造成了早育和多育,1989年15 —19 岁早婚女性所生孩子数达134万,为1981年的3.5倍,其中生第二胎的达到13.9万人,为1981年的6.3倍,生三胎以上的也有1.1万人,为1981年的11.3倍。 

三、制裁违法婚姻是婚姻立法的重要任务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就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通例。对于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均有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国确立婚姻无效制度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

 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违法婚姻。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2、避免了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使我国《婚姻法》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 [2] [3]  下一页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相关文章

tag: 婚庆主持,婚庆主持词,婚庆主持,婚庆主持人,晚会活动 - 婚庆主持

相关分类
婚庆主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