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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从3.9亩降至1.39亩。1998- 20**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7亿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人均土地资源短缺尤其是耕地资源短缺的状况难以改变。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的基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研究,20**年我国达到小康水平时,人均粮食需求量应为420公斤,全国粮食需求总量为 5.88亿吨;2030年人均粮食需求量应为440公斤,全国粮食需求总量为7.04亿吨。粮食生产问题取决于耕地数量、播种面积单产、复种指数和粮经比等因素。到20**年和2030年,如果我国实现粮食95%自给自标(1996年《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确定的),则需要耕地分别为18.24亿亩和 18.5亿亩。
    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是未来5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1)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
    (2)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3)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
   
    (4)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1)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2)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3)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6)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发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基本农田“五不准”

    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不准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带建设。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可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
    建设用地整理主要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村镇用地整理包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地规模、用地而已和调整利用。
    土地复垦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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