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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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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0**-06-0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母婴保健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有力地保障了母婴健康,促进了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我市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一)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很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市、县(市、区)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采取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宣传部门利用宣传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培训和广泛宣传,使母婴保健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为规范母婴保健行为,保障母婴健康打下了基础。
(二)健全组织,抓好管理。一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聘请母婴保健监督员67名,市、县(市、区)都配备了5-7名母婴保健监督人员。几年来,全市组织执法检查96次,取缔无证接生78宗,行政处罚41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宗,其中一宗已结案,因无证接生造成产妇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次是成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市、区)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77名。再次是加强对母婴保健相关证章的管理,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母婴保健医学鉴定证明专用章》由我局统一刻制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三)考核发证,持证上岗。依据《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申请从事助产、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的1222名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进行了考核并颁发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对申请开展助产、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的160个单位进行了现场考核,发给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保留接生职能的486名家庭接生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发给《家庭接生员证书》。
(四)依法开展服务,提高母婴保健质量。《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要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服务。1995年至20**年,全市进行婚前医学检查107753人,发现患病4096人,进行婚育指导515人。20**年,全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71.6%、69.6%,分别较1994年提高了44和40个百分点。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十分重视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对产科业务用房进行了改建、扩建,为产科配备了必要的监测和抢救器械,全市83.3%的卫生院产科达到省卫生厅的要求。此外还加强了住院分娩工作管理,20**年全市住院分娩率75.9%,较1994年的44.7%提高了31个百分点,新生儿破伤风也得到有效的遏制,发生率从1994年的2.49‰下降到20**年的0.57‰。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仍存在执法难的问题,致使我市母婴保健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一是执法经费不足,执法工具落后;二是无证接生屡禁不止,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去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57.5/10万,个别地区高达119.27/10万,仍有二个县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超过1‰;三是婚前保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2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22.1%,居全省倒数第二位,某些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书》的单位以b超查孕代替婚前医学检查,并出具自行印制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个别乡镇要结婚对象交纳赞助款后,不需婚检便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是一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不落实。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关心母婴保健工作。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平均期望寿命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在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祖国的希望,要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能力,必须要有体能、智能都健康的后一代,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所以,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坚持“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原则, 把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做好母婴保健发展规划,保证执法检查和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使之成为当地实施《母婴保健法》的技术指导中心,帮助解决母婴保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以“一法二纲”为核心,开展各项母婴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法》、《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简称“一法二纲”)在管理手段上,一个是法制管理,一个是规划政策管理。新十年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对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为实现新纲要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必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把好优生第一关。《母婴保健法》第二章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保健是为欲婚男女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健康检查,筛查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严重精神病,并对患病者给予及时治疗和婚育指导,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咨询和卫生宣教,提高结婚对象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睦稳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所以,要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意义,使青年男女懂得进行婚前保健对婚后生活、对后代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婚检质量。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不得随意增加检查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人员、设备、房屋要达到卫生部的要求,并经清远市卫生局考核、许可。未经清远市卫生局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所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能作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证件。为提高婚前保健质量,婚前医学检查逐步集中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或根据本地实际分片进行。
2、加强围产期保健,确保母婴安全。首先要提高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关键措施,要继续加强住院分娩管理,把全市住院分娩率提高到80%以上,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提高到95%以上。其次要认真抓好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开展高危妊娠筛查,对高危妊娠实行专人诊治、专科门诊、专册登记,追踪矫治。健全三级妇幼卫生保健网,尤其是健全和发挥村级妇幼保健网的作用,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要关注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问题。要狠抓产科质量,减少产伤和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加强产科管理,特别是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和产科质量管理,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卫生院产科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幼保健队伍的整体素质。助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级转诊制度,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做好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急救工作,积极防治围产期缺血缺氧性脑损伤和新生儿窒息致残的发生。
3、逐步开展产前诊断、遗传 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减少残疾儿的发生。我市是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的高发区,做好筛查工作尤为重要。我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逐步开展筛查工作。
4、加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儿童的卫生保健问题,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筛查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通过实行保健保偿制,提高保健率和保健质量。
5、认真做好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营养指导,每年对儿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保教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6、继续巩固爱婴医院成果。爱婴行动是一项关系到母婴安康,关系到人口提高的国际行动,各地要把爱婴医院的十条标准作为一项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坚持不懈地做好母乳喂养工作。
(三)大母婴保健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力度。《母婴保健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法律,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的健康问题。医疗保健机构要规范母婴保健行为,依法为公民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对有法不依,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屡教不改、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进一步净化母婴保健市场,确保母婴安康。
(四)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推进母婴保健事业。母婴保健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关系到人口素质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所以,必须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做好。
1、卫生部门是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的主体,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要全面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积极传播母婴保健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和规范妇女、儿童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继续加强产科建设、产科质量管理。以人为本,以产妇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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