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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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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合同,落实债权债务;
 (四)依法办理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公司清算组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非上市公司市监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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