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虚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的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原生灾害)发生后,与其伴生或衍生(引发)的灾害。它往往会形成一条灾害链,持续地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有时,次生灾害带来的危害会远远超过主灾。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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