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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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