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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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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适应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在局机关应用的需要,逐步推进机关办公自动化,根据《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计算机信息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负责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应使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公文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办公人员使用计算机处理公文,应设置登录口令、签字密码及电话号码。登录口令、签字密码由个人负责保密,应根据需要不定期更换。如发现登录口令、签字密码被盗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  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分别设置个人信箱、部门信箱。个人信箱由个人负责管理,部门信箱由部门兼职文档员负责管理。部门兼职文档员离岗1天以上的,部门要确定人员代岗。离岗5天以上的,应向办公室申请替补兼职文档员,原部门兼职文档员回岗后应通知办公室取消替补兼职文档员。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定时查看信箱中有无需要办理的公文,以免延误工作。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处理公文,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要严防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转发给无关人员阅读。未配置有效保密设备前,不得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阅办密级文件及其它需保密的文件。使用安装有处理公文软件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收文处理

    第七条  登记。机关各类收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统一拆封。分类进行登记,并填写收文处理签。同时应注明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为20日,具体按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特殊情况和紧急公文应根据文件要求和局领导批示注明限办期限。

    第八条  输入。登记后的文件由办公室机要室将相应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系统。扫描文件要做到页面端正、字迹清晰,不缺页乱页。

    第九条  拟办。文件登录完毕后,办公室机要室应送入办公室领导个人信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后,直接分送局领导个人信箱和部门信箱。

    第十条  阅办。局领导阅批文件在个人信箱中处理。局领导对拟办无不同意见的文件,应在阅批并签名后将文件发还机要室,由机要室根据领导阅批情况分别处理,对拟办无意见的,转交档案室;如需批示,应在“批示内容”中注明,由机要室按领导批示分送。

    部门对办公室传来的阅办文件,由部门兼职文档员转交本部门主要领导个人信箱。

    部门主要领导批办文件在个人信箱中处理,填写明确的批办意见后,在签名栏键入签字密码,直接发送给本处有关人员承办。如该文件涉及领导批阅的,应查看局领导批示后再填写批办意见。如属急件、特殊情况或局领导外出的,可先批办分送办理,但要请有关人员注意查看局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承办。承办文件在个人信箱中处理。具体承办人员在阅文后,要及时根据文件的要求和领导的批示内容进行办理,办理结束后应在收文处理签的“注办”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催办查办。办公室负责全局文件的催查办工作,机要人员要定期通过办文情况登记簿检查各部门的办文情况,对超期未办的文件应发出“催办单”予以催办。各部门兼职文档员收到催查办单后应予以登记,并对本处室有关人员予以催办,同时回复办公室,报告催办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归档。部门兼职文档员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办结管理;对本处室处理完毕的文件,应在检查确认后将其中一份发送档案室,其余同名文件删除。

    只需局领导阅而不需部门阅办的公文办结工作,由办公室管理。机要人员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在登记簿中注明办结,并及时转交档案室。

    档案人员负责档案室信箱的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在档案室登记簿中登记,注明办结。文件归档按现行的档案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查询利用。个人可在系统中查询曾经阅办过的任何文件;查询本部门曾经阅办过的文件,可由本部门兼职文档员提供;查询机关的收发文,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档案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收文字号管理。机关收文可分类别按年度编流水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发文处理

    第十六条  拟稿。拟稿在个人文件夹中处理。拟稿时,必须先正确填写“文头纸”各项目内容;标识主题词可使用自动标引功能,并根据总局关于主题词标引的规定进行调整;进入“正文、附件”栏后,应先编辑正文,然后编辑附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参考文件,应在“外收文登记簿”中选择,列入有关文件栏,以便在审核、签批时参阅。拟稿人起草的文件,凡不属于密级文件和不宜公开的应设定为共享文件,以使全机关人员查询。

    拟稿人经检查确认起草工作完毕后,应将文件发送本部门领导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部门领导负责初审。初审公文,应通过“编辑”功能进入,经审阅产生初审版本后,可在“审批意见”栏明确签署审批意见,具体审批意见写入“审批内容”栏。审批后,应在签名栏用密码签名。公文的主审人还应在文头纸相应的初审栏,用密码签名,发送给本部门信箱,由部门兼职文档员发送给办公室核稿人员。

    第十八条  核(审)稿。办公室核稿后,根据局领导的分工发送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核稿后,产生相应的初核(审)稿版本,初核(审)人员应在文头纸相应的栏内,用密码签名。对不需发文、暂缓发文或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写明意见并签字后退回。

    第十九条  会签。需要会签的文件,如属局内部部门会签的,应在发送办公室核稿前,发送给有关部门。会签部门审阅文稿产生会签版本后,在文头纸上用密码签名,发还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在确认会签完毕无误后,将文件发送办公室核稿人员。如需外部会签的文件应在发送消息中注明告知。局领导对需要外部会签的文稿审阅签署意见(不需要签发)后,发送给机要室。机要室进行外部会签登记后送打字室,由打字室打印局长同意版本清样,交办文部门送出会签。外部会签完毕后,办文部门应将外部会签情况交机要室登记,然后送局领导确认,并将修改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签发。局领导签发公文,首先要通过“编辑”功能审阅计算机文稿,产生领导签发版本后,在“领导批示”栏中用密码签字,注明批示内容,然后在文头纸的签发栏,用密码签名,注明签发意见。“文头纸”的签发栏由负责该文件的主签人用密码签字。签发后的文件由局领导发送机要室。

    第二十一条  公文编号、排版、校对。机要人员在编号前要认真审核文稿的版本,确认审稿版本、核稿版本和局领导签发版本齐全的,应进行发文登记,并注明办结,然后才能予以编号。

    编号后的文件由机要人员发送打字室。文印人员排版后,应用密码签名,并拷出局长签发版本打印印刷版本(纸质),连同计算机电子文件交办文部门校对。校对人凭打字室交给的印刷版本(纸质),与计算机中的局长签发版本校对。如发现有错误,应在印刷版本(纸质)上修改后,再修改排版版本,无误后,由校对人在校对处签字,连同修改后印刷版本(纸质)转交打字室。校对人一旦用密码签字后,其文件版本为最后定版。打字室根据印刷版本(纸质)印刷。机要室应定期将印刷正本和文头纸送原签发领导补签。

    第二十二条  归档、封发。档案人员将文件正文保留处室版、办公室核稿版、局长签发版、最后排定版。其他几版的公文,在公文运转结束后,由档案人员酌情删除。

系统封发功能由机要室使用。

第四章                   公文传递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机要室为全局的收发文的中心。各部门的部门信箱为部门的收发文中心。

    第二十四条  收文操作规程:附后

第二十五条  发文操作规程:附后

第五章                 用户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建立用户标识、设置用户的起始登录口令和起始签字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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