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六六教师之家范文常识网职能部门城建房产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六六教师之家 | 城建房产 | 人气:431

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政府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jiaoshi66.com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货币安置款按下列公式计算:货币安置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应安置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按附表3执行,下同。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额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区域房源及购房需求等情况,区人民政府可划拨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用于修建普通住宅房屋,并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有统一修建安置房屋条件的,可以依照城区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统一修建安置房屋。统建安置补偿、安置采取“分别计价、合并结算差价”的原则。房屋补偿按照附表 2计算,房屋安置应以户为单位,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购买。
    拟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户安置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前款所称房屋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按附表3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调整附表3所列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公式对其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助:
    货币补助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建安造价×50%)×每人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且无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地区,可以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的标准划拨住宅用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并予以补助。
    自建住房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和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房屋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对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拨宅基地。
    城镇居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第三十四条  户口分别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
    一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以上住房被拆迁的,合并一次安置。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4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确实无法拆除的,按附表4给予适当综合定额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由被拆迁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交被拆迁房屋,征地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迁。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按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计发搬迁补助费或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000元搬迁补助费;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100元搬迁过渡费。
    搬迁过渡费发放对象在征地实施单位安置通知的时限内未接收安置房屋的,终止发放搬迁过渡费。
 
www.jiaoshi66.com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暂停办理的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八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及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公告暂停办理的有关事项,按照各自职责在拟征地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农村居民户籍迁入、分户手续,但因出生、结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解除少年管教、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后已回原籍居住等确需入户的除外;
    (二)暂停办理农村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分割、赠予、改变用途批准手续及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暂停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协助调查。无法定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并确认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地点、期限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告知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户口登记薄及经共同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等材料到公告告知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和调查确认的结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不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连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意见、采纳情况及听证材料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及时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并及时搬迁、交出已征收土地。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定理由逾期不搬迁、不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搬迁、交付土地决定书。
 
第六章 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关于印发重庆市20**年12月 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6 号)文件执行。20**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四十七条  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相关文章

tag: 城建房产,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政府公文写作范文,职能部门 - 城建房产

相关分类
城建房产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