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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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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道防护的含义  

河道的防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的河道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二)有关河道防护的法律规定  

河道防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集中体现在《防洪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中,其核心内容是河道内从事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  

(三)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主要是针对人为阻水障碍物而言的。  

1.河道设障的危害  

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力本来就不高,如果人为再设置障碍,将会大大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危及两岸堤防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人为设置的违章壅水、阻水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河道行洪能力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对实际存在的违法设障现象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防洪法》等水法规对河道清障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一切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阻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承担;对于设障者或阻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逾期不清除时,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强制清除,并在汛期影响防洪安全时有权作出紧急处置决定,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河道清障事关防洪安全,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必须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即河道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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