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标准:①学习认真刻苦;②理论素养高;③运用理论绩效明显;④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优秀(90分以上)。
2、良好等次标准:①学习认真;②理论素养比较高;③运用理论绩效比较明显;④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良好(80—89分)。
3、合格等次标准:①学习比较认真;②理论素养基本符合要求;③运用理论绩效一般;④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应在60%以上;⑤理论考试成绩合格(60—70分)。
4、不合格等次标准:①学习不认真,自觉性差;②理论素养较低;③运用理论绩效较差;④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达不到60%的;⑤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情况考核要成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要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领导干部述职时,要将本人的学习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群众在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对其理论学习情况一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把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治理论学习考试考核优秀的干部要通报表彰,作为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干部,不能被评为年度优秀和称职等次。
(二)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对理论学习考核结果,要向领导班子和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促使中心组成员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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