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估价对象可以有不同类型的价值,即同一估价对象的价值并不是唯一的。但同一估价对象的具体一种类型的价值是其在相应的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正常值,理论上它是唯一的。例如,同一宗房地产,在买卖的情况下虽然实际的成交价格有高有低,但客观上有其正常的买卖价格;在征收征用的情况下虽然实际的补偿金额可能有多有少,但客观上有其合理的补偿金额;在抵押的情况下虽然不同的人对抵押价值有高低不同的见解,但客观上有其正常的抵押价值。而上述正常的买卖价格、合理的补偿金额、正常的抵押价值,彼此之间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快速变现价值、谨慎价值、在用价值、残余价值和投资价值。有关价值类型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房地产价格和价值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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