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
(一)施工合同文本构成和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合同文本的构成
协议书
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双方都必须履行。
专用条款
作为对《通用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附 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文
件的解
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合同文本主要条款
1、合同参与方
(1)发包人。发包人的主要工作是为工程施工准备条件,开工后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障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2)承包人。承包人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负有照管责任。
(3)工程师。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其主要的职责包括:以书面形式发布各种指令、通知;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处理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
工程师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效力相同。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失误时,工程师可以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若更换工程师代表,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应在48小时没给予书面确认。工程不予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后48小时内答复。
(4)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总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施工以及代表承包人与发包人沟通,若更换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开工和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工程师确认。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3)工期延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一般竣工日期可以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⑤、不可抗力事件。
⑥、其他。
承包人应在14天内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答复。
4、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2)检查和返工。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掩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验收,工程师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师可对已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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