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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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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企业主义(moral entrepreneurism)。应建立官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承受公民爽约的道德风险(moral risk),就像企业家承担财务风险一样。如果公民与政府之间缺乏信任感,要保护公民之自由与培养公民之公德实有困难。
4.权责并重(noblesse oblige)。享有权利者应尽义务乃是最起码的高尚道德作风(moral nobility)。行政官员应发自内心启动公共服务的召唤、信守立国精神,并成为无私奉献的道德楷模(注:hart,d·k·the virtuous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4,special issue,1984.)。
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于1985年发表十二条伦理法典,也揭示了公务人员之道德责任:(1)公务员执行公务,应表现出最高标准的清廉、真诚、正真、刚毅等特质,激发其民众对政府的信任。(2)公务员个人不能运用不当的方式,去执行职务而获得利益。(3)公务员不应有抵触职务行为的利益或实际行为。(4)公务员要支持、执行、提升功绩用人及弱势优先(affimative action)计划,确保社会各阶层适合人士,均能获得服务公职的平等任用及升迁机会。(5)公务员要消除所有歧视、欺诈、公款管理不善行为,并负责对主管此事的同仁,在困难时予以肯定支持。(6)公务员要以尊敬、关怀、谦恭、回应的态度,为民服务,公共服务要高于为自己服务。(7)公务员要努力充实个人的专业卓越,并鼓励各类公务员的专业发展和服务公职的意愿。(8)公务员要用积极的态度,及建设性的具有开放、创造、奉献、怜悯等精神,去推动行政组织及其运作的职责。(9)公务员要自尊并保守公务机密。(10)公务员在法律授权内进行行政裁量,增进公共利益。(11)公务员要有随时处理新问题,以专业能力、公正无私、效率及效能去管理公共企业的能力。(12)公务员要支持、研究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服务对象、全国民众四者相互之间关系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和法律(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12 no. 6,(1989),appendix"amer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de ofethics",971~972.)。
在政府管理领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道德责任的实现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其困难之处在于道德责任本身。它是一个内在的约束机制,而非外在的强制机制。当然,这并不是说道德责任无法实现或不能实现。无论一个政府或组织是否存在制度化的道德准则(institutionalized code of ethics),在改进和建立道德责任方面仍然大有可为。经验表明,致力于建设一个道德责任的气候(the ethical climatmae)是重要的:承认道德努力对政府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在人事录用、晋升和福利等环节体现道德的因素;将道德评价纳入组织绩效的评价过程之中;建立有助于道德责任发展的组织文化;提高政府人员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通过培训提高道德水准;为处于道德困境的人们提供咨询和帮助;高层领导以身作则,践行道德;在政府决策中,考虑社会道德的因素。
三、政治责任
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措施与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统治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在代议制国家,议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政治责任便表现为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政府的确立是过去200多年社会政治变革的巨大成果之一。因为在封建专制社会,如马克思所言,封建官僚机构,不管就其实质而言,还是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即“国家的现实目的对官僚机构来说就成了反国家的目的”,“在官僚机构中,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同一表现为以下的形式;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03.)。因此,在传统官僚政治下,是无政治责任可言的。
政府的政治责任,发端于英国,是由英国多年使用的弹劾程序演变而来。英国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弹劾,一个大臣被众议院控告后然后由贵族院审判,用议会这种形式来反对那些依据普通法律对其不端行为不够判罪的奸佞之臣。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大臣们日益认识到在政治上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在1742年,内阁首相渥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被击败而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以后的实践表明,政府在重大政策问题、预算问题或重要国际条约的签订上得不到议会的批准也需辞职,政府承担政治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
政府承担政治责任,究竟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上也不一致。在有些国家,政府的责任通常是集体连带的责任,一旦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成员表示不信任,根据内阁一致性原则和集体责任原则由整个政府提出辞职。还有一些国家,政府的政治责任既包括集体责任,也包括政府成员个人的责任。每一个政府成员除了要对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必须对其所负责的部门推行的政策承担个人责任。
在民主宪政国家,政府政治责任主要是通过责任政治制度,或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来实现的(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限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在实行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较小。在这类国家中,由选民选举总统和议会,然后由总统任命政府,或者总统本人就是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和政府各部门官员向总统负责,总统及其政府不向议会负责,而向选民直接负责。在议会制共和国,君主制立宪国家,议会的监督权限较大。)。议会对政府监督或者说保证政府政治责任实现的主要手段有:(1)询问和质询。议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政府总理(首相)、政府部长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与询问不同,质询所涉及的问题一般较询问重要或深入,涉及较广泛的公共利益问题;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质询通常会带来政治后果,如不信任案或信任表决。(2)国政调查。国会对政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如立法权的行使、选举、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权等,行使调查权,并以此来监督政府的行为。(3)倒阁权。议会如果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即所谓的倒阁权。议会若通过不信任案,那么政府就必须总辞职(注: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一政策议案;议会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议会通过对政府的谴责决议案或弹劾案;议会通过对内阁或某一内阁成员的不信任案;议会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4)弹劾。议会对政府的高级官员犯罪或严重失职进行控告或制裁。除此而外,议会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审查,政府预算的审查来行使对政府的政治监督。
有学者曾言:“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注:郭道辉.政治责任与责任政治[j].学习,1995(7).),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治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政府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并无一套完备的制度。习惯做法是轻者受人民群众或者上级领导的批评,作出检讨,责成其更改政策或改正其行政行为;重者是自请辞职,或被免职、罢免。追究责任的形式,大多限于上级党政领导对下级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很少是由人大来监控”(注:郭道辉.政治责任与责任政治[j].学习,1995(7).)。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西方体制的做法,我们不能照搬。但如何完善责任政府制度,真正建立政治责任的保障机制,则是需要真正加以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我国人大制度中,对政府也有一定的政治监督制度,如质询、辞职、罢免等,只是这些规定尚不完善,主要问题是权力与程序虚置,很少适用,并不是说在我国不存在政治责任问题。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了改进和发展,但是离宪法的规定和人们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普遍存在政治责任监督不力的情况。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核心是体制不顺、职权不清、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程序。
四、行政责任
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不仅要对社会、人民、政党承担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更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或义务。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一旦建立,经法定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一俟确立行政职务关系,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在层级控制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权力。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除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漏;亦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滥用职权,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凡属诸端皆属于行政责任。
政府行政责任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政治气候和环境以及公职人员的态度和修养,如狄马克(markall e·dimock)所言,“如果行政者是来自一个尊重公共利益和诚实的社会环境,则他们大多数必然是有公益心和诚实感的,假如缺乏这种环境背景,那就难以对他们做这种期望”(注:可参阅狄马克(m·e·dimock).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m].台湾: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4,600.)。另一方面,对于整个政府体系而言,可以凭借许多方法和措施来促使和加强行政责任的实现,在这其中行政体系的自律或自我控制(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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