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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主任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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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修改后的选举法虽然突出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但实际工作中,城镇划分选区仍多半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鉴于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企事业所有制、就业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许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城镇按照以前划分选区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外,由于县、乡人大代表是同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居住状况。为了更好地合理划分选区,便于同步选举的组织,县委34号文件强调,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各地要在执行中认真理解和落实。

2、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选,便于选民了解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由于本次是县、乡同步选举,乡镇既要选县人大代表,又要选乡镇人大代表,乡镇划分选区还要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要做好协调工作,选区划分中,应先确定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使每个市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

3、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选区大小。除了便民原则外,选区划分要注意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保证选民选举权的平等;二是每一选区安排选举1至3名代表,无论乡级代表选区还是市代表选区,一个选区的当选代表最多不能超过3名。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单位的县人大代表选区的划分和代表名额情况,应及时报县选举委员会审核。

选民登记是提出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前提。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等原因,选民登记难度越来越大。为了保证更多选民参加选举,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这次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要发挥选举工作机构的作用。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依法积极主动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选民登记不但要做到及时、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还要注意把好三关。即:一是年龄关,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政治法律关,有没有政治权利;三是户籍关,是否是本地户口,没有本地户口的,有没有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四)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对于保证代表素质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代表选举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确保代表的政治素质,顺利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在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体。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市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要对代表候选人进行深入的考察和了解。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的考察和了解。党委组织部门在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特别是现任代表的去留问题上要注意听取人大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全面考察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的表现,同时要注重他们的群众基础,要把代表群众利益、反映群众意愿、群众拥护的人推荐为候选人。对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进行正确引导,把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向选民讲清楚。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对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负总责,既要把好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入口关,更要事先了解由选民拟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工作,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一倍。按照法律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代表候选人。即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定差额数以内,可以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1倍以上时,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以往选举中,有的地方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条件不够明确,过程不够规范和透明,因而容易引发争议。针对这个问题,县委34号文件强调,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为此,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好讨论、协商,按照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切不可草率从事。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的新规定,是指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较多,经多次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预选的方法,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加强和改进选举委员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县委34号文件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候选人自行介绍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进行。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严格依法组织好投票选举,对于保证换届选举的成功具有最直接的意义。

第一,要同时、同地选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各乡镇要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等方面统筹安排,同时、同地分别组织投票选举。各选区投票结束后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街道、县直各选举工作组也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县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二,要选择合适的投票形式。根据选区内选民居住状况、选民参选意识和参选习惯,合理确定投票的形式,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城镇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在农村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的形式。

第三,要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对采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并从中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组长。选票、票箱、名册分别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明确责任,强调纪律,切实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确保万无一失。

 

(六)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加选举,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县、乡人大换届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矛盾更加突出。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分析,流动人口的流动情况大致分为两大类三种情况:两大类是指举家外出和部分家庭成员外出;三种情况是指长年外出、短期外出、季节性外出。流动人口中,部分家庭成员外出、且过年返乡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考虑到流动人员情况比较复杂,选民资格及其他条件难以掌握等情况,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县委34号文件要求,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同时做好以下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要尊重选民意愿。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应当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

第二,要做好服务工作。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

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

 

(七)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过去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以贿赂、暴力等非法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有的还涉及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这些违法行为都严重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也妨害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委34号文件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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